《國家安全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的。根據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國家安全法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65438+1993年2月22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頒布實施了《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的職責。但是,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經難以滿足全面維護國家安全各領域的需要。2014 11 10月1廢止。2065438+2005年7月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NPC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法律依據:
憲法第5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4)解釋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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