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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法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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