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
這壹規定將舉證責任轉移給了經營者,減輕了消費者的負擔,提高了消費者維權的成功率,提出了降低消費者投訴成本的新舉措,即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1.根據車輛問題的嚴重程度,法院會分兩種方式處理。如果問題不嚴重,就認定經銷商侵犯了妳的知情權,賠償金額也小。如果情況嚴重,法院可能會認定經銷商對妳實施銷售欺詐,壹賠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3.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