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由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補領或者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如有急需,可以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
辦理臨時身份證的流程如下:
1.申請人應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申請手續;
2.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提交縣公安局或有設區的公安局審核簽發,並負責制證;
3.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證明;
4.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當在領取時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處理臨時身份的條件如下:
1,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公民;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申領臨時身份證。
綜上所述,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居民可以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證受理點辦理。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