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壹般都是交這個稅,交那個費,相當於路邊停車提前交了壹個賬單。當道路資源被臨時占用時,不應該二次付費,想收費也可以拒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僅明確政府規劃臨時停車位,並未賦予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收費的權利。公共道路屬於全民所有。我們對道路的建設、維護、保養都要交稅,每年還要交養路費,燃油稅也是在燒的油裏面交的。所以街邊停車收費不合理,不合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7年和2011兩次修改。
本法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第八章第124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建和增建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