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追究違法審判司法責任辦法》。
第十七條在實施中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財產損失的:
(壹)故意非法執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的財產的;
(二)故意多次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財產的;
(三)故意查封、凍結、扣押或者變賣被執行財產的;
(四)在鑒定、評估、出售被執行財產時,指示有關部門降低或者提高價格;
(五)故意違反法律,中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終止執行的。
第十八條擅自制作訴訟文書,或者在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
因過失錯誤制作或者送達訴訟文書,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