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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法官故意違反審判工作相關法律法規或者過失違反審判工作相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審判違法責任。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受理應當受理的案件,或者違法受理不應當受理的案件,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因玩忽職守不予受理,或者違法受理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追究違法審判司法責任辦法》。

第十七條在實施中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財產損失的:

(壹)故意非法執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的財產的;

(二)故意多次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財產的;

(三)故意查封、凍結、扣押或者變賣被執行財產的;

(四)在鑒定、評估、出售被執行財產時,指示有關部門降低或者提高價格;

(五)故意違反法律,中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終止執行的。

第十八條擅自制作訴訟文書,或者在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

因過失錯誤制作或者送達訴訟文書,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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