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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周六上班的?

《勞動法》規定周六工作如下:

在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企業可根據生產特點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可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根據該法,具體規定如下: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3.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法律對周六和周日工資的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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