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借條都是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證據。但借據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支付借款的書面憑證,代表的是壹種借款合同關系。
借條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經濟往來的壹種結算,表明雙方自借條形成之日起,就形成了壹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2.形成的原因各不相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的形成有很多原因,可以基於各種事實。比如業務往來產生的債務、勞務產生的債務、企業承包產生的債務、建設工程產生的債務等。
3.訴訟時效的適用存在差異。
4.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
欠條持有人憑借欠條本身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更容易認定和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款事實,因此欠條持有人壹般只需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對方壹般很難辯解或者否認。但當借條持有人拿著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借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借條形成的事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