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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汙水排放造成的汙染如何處理?

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並處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頓。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1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方可排放的廢水、汙水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2.第二十二條“禁止私設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水汙染物。”

3.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在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頓。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具體其他形式可參照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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