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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考核制度;(二)安全教育、培訓和認證制度;(三)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重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職業衛生措施保證體系;(七)勞動防護用品及管理制度;(8)應急管理體系;(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十)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十壹)安全生產文件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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