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用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如果損害是由侵占或阻礙造成的,占有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
該條款僅適用於業主以外的合法占有人,不適用於業主。妳的財產已被占用,這侵犯了妳的所有權。20年內可以行使權利,要求占用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動產是指根據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未脫離土地的土地制品,以及其他因自然或人力附著於土地上不能分離的物。
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點是:不可移動性,也稱固定位置,即固定的地理位置;個性,又稱獨特性和唯壹性,包括位置、利用和權利的差異;耐久性,也稱長壽命,如土地不會因使用或放置而流失或毀壞,反而會增值;數量是有限的,也叫有限供給,土地總量是固定有限的,經濟供給是有彈性的。?
參考資料來源:政府網、物權法、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