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統壹規定,包括強制型和固定型。類型強制是指當事人不得創設法律不承認的新型物權;固定型是指當事人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違背的物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法定物權中的“法”應僅指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效力:1。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如臺灣省《民法典》第912條規定:“典權的約定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年,超過三十年的,減為三十年”。由此可以認為,約定典權超過法定期限的,不是典權無效,只是期限縮短為30年。
2、沒有法律依據,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3.設定的物權的壹部分內容違反強制性規定的,不影響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其他部分的效力。
4、雖然物權無效,但如果其行為具有其他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該法律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