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時間點,合同訂立的時間要作為計算預期收益的時間點;
二是最大損失金額應以合同履行前提下可預見的預期收益為準;
三、預期利益,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違約方預見到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即違約方或加害方應承擔的損失後果。此外,還要註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獲得的利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