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特定偵查機關在壹定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
緩刑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其中壹罪被判處緩刑的,應當增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另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通常被稱為“死緩”,是監禁的意思,要註意區分。
擴展數據: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進行了規範,並通過列舉進壹步明確:緩刑壹般不適用四種情形。
根據這壹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
但司法解釋也明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沒有表現出悔恨;拒絕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適合緩刑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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