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館經營單位未經當地公安機關許可經營的,或者洗浴場所未經許可提供住宿服務的,無論是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取締。
2.依法設立的飯店發生歇業、跳槽、合並、搬遷、更名等情況的。,且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三日內未向公安機關備案並變更特種行業許可證副本的,可以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3.經公安機關批準的旅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公安機關發現其停業、轉業、合並、遷移、更名等情形的。,其未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抄送工商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遊者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違法犯罪分子,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或者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