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如下:
1.檢察院和法院的性質不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與上級法院的關系是審判監督,而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系;
2.它們的功能是不同的。法院負責依法審判和執行,檢察院負責監督執法和司法機關。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聯系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有權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提出爭議和抗訴。在刑事檢察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是壹種分工合作、相互監督的關系;
3.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檢察機關享有對貪汙賄賂等國家單位工作人員犯罪的偵查權,可以自行立案偵查和起訴。而檢察院只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起到推動監督的作用。對於民事、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反映,向法院提出抗訴。總的來說,檢察院和法院是壹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辯護方和法院形成等腰三角形關系。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