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對會計法律制度進行某些方面的調整。
3.會計部門規章是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制定的規章。
4.地方性會計法規和會計規範性文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授權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國家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某些方面規定了會計法律制度。
擴展數據:
會計法的特點:
第壹,只能由擁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
第二,它規定的是會計工作中重要的基礎性的問題。例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和會計規範性文件的依據。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規範,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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