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法律法規《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挖掘,在客觀行為上是挖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二。古墓葬的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發掘、非法經營、走私文物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古墓葬、古遺址是指清代及清代以前的墓葬、古遺址。辛亥革命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的墓葬、遺址、紀念地也被視為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
第三,刑罰的轉化。盜掘古墓葬罪的存在與盜竊罪的轉化,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走私文物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三)在發掘過程中盜竊或者毀壞文物的,以盜竊罪論處,根據被盜竊或者毀壞的文物的級別處罰。
該條明確將盜竊文物、破壞文物行為認定為盜竊罪,意味著這種行為在量刑上會比單純的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加重對犯罪分子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