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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議案應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明確規定了議案的提出、內容和處理程序:

(1)提案人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機關或代表。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本級政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常務委員會,可以聯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議案的內容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依法應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制定行政法規、調整行政區劃、調整機構編制、申請經濟文化建設項目、增加勞動工資、解決某項專項基金等事項,不應作為議案提出。

(3)議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在每次會議的主席團第壹次會議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對代表提出建議的期限作出決定。法定提案機關和代表可以在大會召開前或者會議期間提出議案,但必須在主席團決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

(4)提出的議案應當按照法律的要求,明確寫明案由、證據和方案。案由是指動議的理由;案例指的是提案的依據;方案是指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和意見。如果是立法議案或者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應當附有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或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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