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架鬥毆中,行為人給對方人身或者財產帶來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
(2)行政責任
責任行為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或者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打架鬥毆中,責任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人身健康達到輕傷程度或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行為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分別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和過失殺人罪;因個人仇殺、稱霸壹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構成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共同鬧事,無辜毆打傷者,肆意挑釁欺負,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