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用借條直接起訴: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曹建明正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將推出“10司法為民系統23項措施”。其中,加強對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案件的審理,懲治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被單列為壹條。
隨後,2003年6月5438+2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各級法院下發了關於落實司法為民的23條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指出: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就業制度完善,維護勞動力市場正常秩序,事關增加農民收入,維護城市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各級人民法院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的勞動爭議案件要迅速立案、審理和執行,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的,應當及時受理,並在準確界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作出公正判決。
人民網-最高法院相關人士詳細解讀“借條直訴”規定出臺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