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確定正確的管轄法院;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且被告必須正確;
3、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4.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