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與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三同時)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申請驗收)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完成、未接受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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