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條推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獨特功能。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鄉村振興和促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界參與鄉村振興和促進相關活動。對在鄉村振興推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