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支持青春流失。在戀愛或訂婚糾紛中,如果最後不能結婚,壹方可能已經錯過了結婚的最佳年齡。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壹方向另壹方索賠青春損失費的情況。但這種所謂的青年補償費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法律支持。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對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則不受法律禁止。而且,如果自願繳費者已經繳費,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受助者返還“青春損失費”。但需要強調的是,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即使已經支付了“青年補償費”,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麽支付人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由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