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公檢法聯動機制,聯合市公安局、市法院發出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間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確保防控工作順利進行。
3、建立“每日報告”和“零報告”機制,每日匯總本院民警及其家屬情況上報省檢察院和市政府。
4.建立重大疫情及時報告機制,緊急情況第壹時間上報,及時處理。
5、建立人員監控機制,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出單位,加強對本院幹警和來訪者的體溫登記。
6、建立網絡信息發布內控機制,嚴禁在互聯網上發布未經證實的疫情信息。
7、建立日常消毒機制,對公共區域和辦公室進行日常防疫消毒,特別是窗口部門如值班室、衛生間、樓梯等區域的消毒防疫,確保全覆蓋和零死角。
8、建立宣傳引導機制,每天發布中央、省、市疫情最新情況、相關要求和防治科普,第壹時間了解最新疫情防控動態,堅定防控信心,傳遞抗擊疫情信心和正能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並宣布下列緊急措施: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