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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處置有哪些規定?

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執行:1。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車輛、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經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後,由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國資公司)進行集中統壹處置;?

2、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撤銷、合並、改制,經過資產清查、登記造冊,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並由市國有資產公司辦理轉讓、劃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3.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其他固定資產的處置和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應報市國資局審批,事業單位應先經主管部門審批。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暫行辦法:

[2003]第22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行為,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國有股份超過50%的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有償轉讓企業固定資產或所有權的行為。?

資產處置可以是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股權)。

第四條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保護交易雙方、相關債權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淮北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籌)(以下簡稱國資辦(籌))是淮北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的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全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並檢查監督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資產處置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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