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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罰款的依據

法律分析:建築工程是壹項要求很高的建設性事業。所以管理自然更嚴格。為了規範行為,如果有壹些違規行為,自然會有規定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施工前未詳細講解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二)施工現場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爛尾樓內設置職工宿舍;

(四)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損壞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未采取專項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除和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整體提升;

(四)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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