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組成壹定的社會團體和開展社團活動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通常分為政治性、宗教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慈善協會和營利性的商業協會。現代大多數國家憲法規定的社團主要是指各種非營利社團。各國憲法或相關法律對結社自由做了各種保障,但同時也做了壹定的限制。通常有備案制和審批制兩種。備案制是指公民結社後必須向國家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便於國家監督管理。審批制是指在群眾組織成立之前,要經過國家主管機關的批準,獲得許可後才能正式成立。資本主義國家早期多為結社自由采用審批制,現代國家大多取消審批制,采用備案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認並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我國對公民社團管理壹般采取審批制,即公民組建社團,必須向國家主管機關登記,如實申報名稱、宗旨、地址、章程、活動範圍和區域、負責人簡歷、組織機構、社團成員人數、附屬機構或分支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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