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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自然人和公民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自然人的範圍更廣。

人是公民,也是自然人,只是名字不同,概貌相同。

人是對人最概括的稱呼;公民是我國憲法、刑法、行政法等所有法律中對人的稱呼,民法通則、民法典除外。

如;憲法對稱謂概念的規定。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整個憲法沒有“自然人”這個詞!關於人們的法律觀念,民法是可以通過憲法規定來改變,還是與憲法相抵觸的規定無效,不得而知。

在我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永遠不會被修改為;“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更不用說第三十三條了,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修改為:凡具有中國國籍的,均為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只是我想象中的“非自然人”可能是早產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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