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前或者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
3.財產保全的好處顯而易見。壹旦對方某項財產被保全,申請人就可以“安心”進行訴訟。如果勝訴,即使對方拒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仍有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而且,由於財產保全限制了對對方財產的處置,極大地影響了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和經營,在權衡利弊後,很多情況下,為了符合雙方的利益,大多會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又能順利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