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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強公證?

強制公證,即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是促進多元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通過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可以不經訴訟直接進入執行程序,有助於債權人快速實現權利,節約債務人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強制執行公證需要主合同雙方同時向公證處申請,擔保人在接受強制執行時申請公證,並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需要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及相關債券證明;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證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簽署公證通知書和詢問筆錄;公證幫助雙方起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文書;公證處出具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壹旦債務人違約,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憑合同約定書和生效執行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明書》,並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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