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詳情如下:
1,執法部門完善監督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糾正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通過法律和技術審查,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其位置應當向社會公布;
3、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方便當事人進行詢問、陳述和申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辦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該決定應予以公布。
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機制,完善評估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的移送和接收,完善辦案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