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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的通俗解釋是什麽?

法律解析: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是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即通過直接支配他人的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這是從所有權權力中分離出來的權力,表現為財產的利用關系。用益物權人在享有用益物權時,可以占有用益物權,使用用益物權,直接支配用益物權並獲利。特征:(1)用益物權以不動產和動產為權利客體。(二)用益物權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為權利內容。(3)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的權利,是用益物權的壹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法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因征收、征用導致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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