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況下,該村農民的土地有權收回。但必須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要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壹.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二、具體案例分析
比如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壹塊耕地,但這塊地因為外出打工、遷移等原因已經閑置兩年多了。在這種情況下,村裏有權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然而,與此同時,收回這些閑置土地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首先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審查,確認其所有權和用途;其次,要提前告知土地使用權人,給予其合理的時間進行整改或提出異議;最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村裏農民的土地在壹定情況下是有收回權的。但是,我們必須遵守法律程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於閑置土地的回收利用,要結合實際,尊重農民意願,制定科學合理的政策措施,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農民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