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實施辦法:
第三條員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章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在公司剩余日歷天數折算,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在公司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參考:百度百科-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