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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郊建築物高度限制令文件

1.農村住房建設應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可采用兩種布局方式:壹種是垂直戶,適用於從事農業生產或發展庭院經濟的農戶;另壹種是水平戶,適用於壹些脫離農業生產的農戶。2.建築高度應在2.6米至3米之間,最大高度不應超過3.3米。3.不同省份對房屋面積的標準不同。丘陵地區每戶小於120平方米,平原地區或郊區每戶小於80平方米。4.建築層數壹般不得超過三層。由於南北方風俗習慣和經濟水平的差異,宅基地面積的標準會有較大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有所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贈房屋後,如果再次申請宅基地將不會被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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