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掌握煤礦安全監察的基本規定,分析煤礦安全監察和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法律問題,判斷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
3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判斷煤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行為,分析煤礦停產整頓關閉的相關法律問題,判斷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掌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規定,分析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判斷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