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務調查過程中,黃偉能夠配合並主動補繳稅款5億元,同時主動舉報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涉稅違法行為。綜合考慮上述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杭州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對黃偉處以罰款,共計13。其中偷逃隱性收入5億元,主動申報少繳稅款0.31億元,0.6倍罰款為31.9億元;對於2700萬元隱性所得稅偷逃不積極補繳,罰款4倍為654.38+09萬元;1.1.6億元為偷稅漏稅和少繳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罰款1倍為1.1.6億元。日前,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黃偉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