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或代表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當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時,董事會很容易操縱控股股東。如果小股東沒有這個權利,就意味著控股股東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單獨或合計持有(代表)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大會,內容不限於此。賦予股東提案權,使其有機會向管理層和其他股東傳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使其在制定政策時更加謹慎,從而防止和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促進股東合法權利的實現,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此外,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小股東知情權保護制度、累積投票制度、表決權回避制度、特定情況下異議股東回購股份權制度、特定情況下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以及代位權制度。綜上,子公司經營出現嚴重虧損。超出少數股東權益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如果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則虧損應以少數股東權益進行對沖,然後在盈利後予以彌補。作為小股東,他們也享有壹定的權利。當公司持續盈利時,他們可以要求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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