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處罰裁量標準》第十四條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對非法居留者按照下列標準予以處罰:
(壹)非法停留超過簽證、居留證件規定期限不滿10日的,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每非法居留壹日,處五百元罰款,總額不超過壹萬元或者拘留五日:
1.超過簽證、居留證件規定的期限非法居留10日以上不滿60日的(罰款從非法居留的第11日起計算);
2.停留時間超過臨時入境手續規定的期限,停留時間超過免簽期限未持停留居留證件,或者停留時間超過限定停留居留區域不滿20日的;
3 .再次非法居留不滿20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過簽證、居留證件規定的期限非法停留60日以上的;
2.非法居留20日以上的,如居留時間超過臨時入境手續規定的期限,居留時間超過免簽期限,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或超過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的;
3 .非法居留20天以上的;
4.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