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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股”的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股份的表現並不是實際的投資行為,而是假設這個人擁有那麽多股份,並按照相應的比例獲得分紅。換句話說,所謂的業績股只是壹種特殊的分紅權。第二,幹股持有人並不實際履行股東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主要是他們並不以股東的身份對公司的重要事務進行決策,也就是說,他們不會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和控制。第三,業績股的持有者壹般不承擔股東的風險。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或者出現股東需要承擔外部責任的情況,業績股的持有人壹般不直接承擔外部責任。這與第壹點相對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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