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應該有壹個明確的思路:物權變動既包括債權,也包括物權。債權行為可視為前因,物權行為可視為後果。
例如:
甲、乙雙方於1年3月簽訂買賣合同。3月2日,乙方交付5000元,3月3日,甲方交付彩電給乙方..
上述產權變動法律關系包含三種法律行為:
1年3月訂立合同,屬於債權行為,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乙方有付款義務,甲方有交付彩電的義務。
3月2日,乙方交付5000元,屬於物權行為,發生了物權變動:貨幣所有權和甲方的轉移..
3月3日,甲方交付彩電,屬於產權行為,產權發生變更:彩電所有權轉移給乙方..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
贈與買賣合同是買賣法律關系中的壹種債權行為,確定了債權債務關系:壹方有交付所售貨物的義務,另壹方有支付對價的義務。
設立用益物權合同是設立用益物權的債權行為。合同生效後,用益物權通過壹定的物權行為(不同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生效力。
擔保物權合同的成立是設立擔保物權的債權行為。合同生效後,擔保物權通過壹定的物權行為(如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