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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就是行政機關不能對法律保留的壹切事項擅自作出規定。凡依據憲法和法律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代為規定,除非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有權規定。與法律優先原則相比,法律保留原則從積極的角度限制行政行為,要求行政活動不得涉及立法保留範圍內的事項,或者必須有法律依據。壹般來說,法律保留原則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要權益,特別是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利和自由的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完善國家立法體系,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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