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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和事實行為有什麽區別?

意思表示和事實行為有什麽區別?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誌,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而形成的自覺活動,是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最頻繁的事實。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也是兩者的本質區別。(1)前者法律直接規定其行為的後果,後者根據當事人的意誌引起法律後果;(2)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而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都屬於行為範疇。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壹個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行為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差: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如先占、處理、無因管理、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給付債權標的物等都是事實行為。民法典(2021.1.1有效)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事實上,在法學界,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經常被拿來比較,區分它們的核心關鍵是是否有意思表示。事實行為中不壹定有意思表示,但它是事實行為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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