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和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任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
第壹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設立監察委員會。
監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
監事會主席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