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征收率適用於在我市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並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
二、適用固定稅率個人所得稅的建安企業承包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適用《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建築安裝業固定稅率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97第359號,公告2018第2號)規定的下限標準。
三。現發布本公告,自201110起施行,適用於上述納稅人2018 10以後取得的經營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