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三條汙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評價建設項目造成的汙染及其對環境的影響,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後,規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的設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汙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準確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機關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