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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招標有什麽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招標采購單位在發出招標公告、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具體采購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首先,投標者可以終止招標程序。

1,發現招標文件有重大錯誤,或者發現招標原則不公平、不公正,必須終止並重新招標;

2.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化和調整,原招標項目需要調整相關招標采購內容或技術要求後,方可重新招標;

3、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難以維持經營,因此需要取消招標項目的;

4、招標人的經營方向發生變化或生產任務需要調整;

5、因重大設計變更,需要重新劃分招標項目的;

6.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時。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1、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2.第五十五條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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