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八條煤礦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發出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許可證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6.5438億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6.5438億元以下的罰款:
(壹)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